- 索 引 号:FJ00507-0200-2016-00011
- 文号:闽安监政法〔2016〕1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2016-02-04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省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及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及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统一使用福建省安监局安全生产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组织和发证管理,相关信息汇集至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查询。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省设置省、设区市两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各设区市安监局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省安监局成立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中心作为省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考试中心),设在省安科院并承担全省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按照省局有关考试点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设区市考试机构和各考试点工作;
(六)负责各设区市考试机构报备的监考人员管理;
(七)负责有关证书印制发放;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确定本级考试机构,并委托考试机构承担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的具体建设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考试点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的认定工作;
(五)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工作职责、制度,考试流程;
(六)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考试计划;
(七)负责有关证书印制发放;
(八)负责本地区考试网络搭建及维护;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安监局应当根据省安监局考试点的规划布局要求,结合所辖县(市、区)地域范围和实际考试工作需求,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考试点建设标准,合理布局,规范建设考试点,并报经省考试中心验收后投入使用。
第十条 考试点具体职责如下:
(一)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考试点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三)承担省、设区市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全省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考试题库。安全生产考试试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的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每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名。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实际操作考试应由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考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年龄在30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
(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
(四)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由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认定,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人员信息报送省考试中心,省考试中心应在接到报送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考人员或考评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系统登记。未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系统登记的,不得担任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
第十五条 全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在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推进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规范化建设,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七条 设区市安监局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考试计划,报市安监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于次年1月30日前报省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流程、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年度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
第十九条 报考人员应在考试系统上进行注册申请考试,并向考试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参加培训班的报考人员可以委托培训机构统一代为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报考人员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申请表1份(含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格式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申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1份(含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格式见附件2);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参加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
(三)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1份(含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格式见附件3);
2.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初中或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供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或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5.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参加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在接到考试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报考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考试点和考试时间,并制发准考证。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表》(见附件4)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存,交考试机构存档。
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出具考试成绩单并经考生确认签名后,连同《考场记录表》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第二十三条 考试实行远程实时视频监控,考试机构或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七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直接制作并颁发证书,其中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由省安监局负责制作并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制作并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由省安监局委托省考试中心根据各设区市安监局报送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人员信息统一制证,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和编号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印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因信息变更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后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闽安监政法〔2011〕15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闽安监政法〔2011〕17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4.考场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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