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核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6-08-03 18:19 有效性:有效 有效性:有效 有效性:失效 有效性:废止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核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应急厅2026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83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

考核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证书管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发证、换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与证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培分离、高效便民的原则。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包括安全生产考试和资格审核。

省应急厅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与证书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受省应急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第四条 全省使用统一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组织和证书管理,相关信息汇集至全国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考试机构及考试点

第五条 全省设置省、设区市两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

省应急厅确定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为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考试机构”),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且不得委托或下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市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第六条 省考试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制度;

(二)负责考试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工作;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合规性检查,并指导全省考试点规范化建设

(四)负责建立全省考务人员库(主要包括从事监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考试系统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的人员),组织开展全省实际操作考评人员业务培训;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市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配合省应急厅开展违反考试纪律情况的调查处理;

承担全省特种作业操作证作;

承担省应急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考试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工作

(二)根据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工作;

负责本市考务人员遴选、认定、培训、管理;

(四)负责制订本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制度、流程,承担安全生产考试档案资料的保工作

)负责本市考试点规划、建设和业务管理

)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省考试机构开展违反考试纪律情况的调查处理

承担省应急厅、省考试机构和市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应急厅和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从业人数等情况,按照便民利企的原则,规划考试点数量并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1家能够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符合规定的考试点;对存在考试点资源缺口的,应当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等补充建设符合规定的考试点。委托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的,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第九条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本市下一年度新建考试点计划,报省应急厅同意后方可投资建设。考试点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或迁址建设)竣工后,由所在地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考试点建设标准进行初步合规性检查,检查合后向省应急厅申请合规性检查。

省应急厅委托省考试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考试点合规性检查。检查合规的,省考试机构向省应急厅报送合规性检查结果。省应急厅根据合规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考试点可承担的考试项目;检查不合规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合规性检查。

第十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二)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考务人员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的条件,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省应急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资格审核。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资格审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和资格审核。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

十三 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考试试卷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的,视为安全技术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按规定可以免费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可以按规定报名并缴纳考试费用后,再次参加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按规定可以免费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按规定报名并缴纳考试费用后,再次参加实际操作考试。经5次实际操作考试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申请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安全技术考试,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

第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应在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他作业类别可以使用真实设备或者实物仿真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 市考试机构应当核定本市考试点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并将考试收费标准、申请考试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申请按要求向市考试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考试申请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申请人负责。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的,提交考试报名表、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彩色照片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的,提交考试报名表、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彩色照片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个人健康承诺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学历证明材料。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申请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的,还应当提交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学历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免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以直接报名参加安全技术考试:

(一)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首次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首次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申请“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申请“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或“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申请“登高架设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登高设备操作工(吊篮、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申请“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申请“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可以直接报名参加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组织考试。

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制定考试计划,每月15日前应公布下个月的考试计划,供考生查询,并将考试计划派发至考试点。

已公布的考试计划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点做好考前准备。考试点应当按照考试计划在考试前做好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准备与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为考生提供线上线下等多种预约考试方式。

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计划和考生的预约考试排序,受理考生的预约考试申请。对已受理的预约考试申请,市考试机构应当为考生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的,市考试机构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知考生。

第二十四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选配监考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进行现场监考,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按照有关要求,选配相应数量的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对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进行现场评分,并至少选配1名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

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上岗。

 考生应当携带预约考试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预约时间到考试点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考生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考试。

第二十 监考人员、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和巡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计算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市考试机构存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出具考试成绩单经考生签名确认并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表一起封入档案袋,交市考试机构存档。

第二十 考试点所有考场的考试监控设备应当接入考试机构的远程视频监控巡考系统。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证录音录像清晰可辨,定期将音视频资料提交市考试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试结果等,按考试计划管理考试音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市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采集考试信息,并按规定录入考试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员责令离开考场,由市考试机构取消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携带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书籍、笔记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位或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考生在考试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由监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由市考试机构取消其次考试资格1年内不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查看、偷听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或者电子设备的;

(二)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三)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四)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五)拒绝、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人员或者实际操作考评人员的;

(七)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实际操作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考试机构给予暂停参与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后果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应回避考试却隐瞒不报的;

(二)未严格核查考生预约考试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导致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的;

(三)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六)实际操作考评人员未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或者在评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的;

(七)其他不履职行为或违纪行为

监考人员、实际操作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考试机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后果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二)组织、参与场外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三)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三十二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省应急厅申领证书,并提交证书申领表。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申领证书,并提交证书申领表。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应急厅负责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其考试所在地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其考试所在地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执行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全面启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应为有需要的从业人员免费打印电子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厅核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完成培训和考试,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省应急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完成培训和考试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换领新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时失效。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失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换证办理;失效超过1年的,按照首次取证办理。证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换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保持不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按照原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计算。

第三十八条 省应急厅、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查。

三十九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省、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有关工作人员在考核、发证和换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

第四十一条 省应急厅和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落实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数据存储以及考试场地、设备管理与维护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更改考试场地布局或者考试设备、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管理不到位、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按照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培训与演练、未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或者考场秩序混乱的,暂停委托考试业务,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试业务3个月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会,纵容、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的,故意删除、故意丢失、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由原考核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关证书。

 安全生产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的特种作业范围按照《特种作业目录》(应急管理类)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有效期五年《福建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闽应急〔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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