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监综合〔2017〕10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抓手,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实施办法》的作用。
二、强化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是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日常监管,定期报送整改及惩戒情况。省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省局”)负责全省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三、规范程序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告知、异议处理、移出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涉及行业领域的信息应征求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于每月5日前收集汇总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四处。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通过事故接报系统、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统一报办公室。由省局办公室与四处共同汇总信息,同时将汇总的信息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审核,报请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通过福建信用信息系统向有关部门通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四)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由县(区)、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出条件结论,并将移出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局。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对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作出审核意见(见附件5),报省局四处统一提请省局审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总局审定结果由省局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协调处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有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请各设区市安监局于今年10月起每月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初次报送随报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的联系人姓名、电话。省局联系人:吴惠忠,联系电话:0591-87662619,电子邮箱:fjsajjsc@163.com
附件:1.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3.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4.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5.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