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深入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业规范专项任务攻坚行动,同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现将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旨在以案为鉴、以案普法,进一步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守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工作人员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该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二:出租场所未签订安全协议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轻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场所和场地出租,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提供的租赁合同中,均未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该企业和负责人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三:堵塞疏散通道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日常联合检查时,该企业疏散通道被严重堵塞,发生紧急情况时将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该企业和负责人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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