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2025年4月14日,梅岭派出所执法人员对梅庭社区某养生保健店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店员在店内睡觉,涉嫌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3-1较轻违法的规定,对经营者王某作出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2025年5月6日,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对晋阳社区某餐饮店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在仓库内设置居住场所,涉嫌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3-1较轻违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刘某作出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2025年5月8日,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对梅山社区某足浴店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涉嫌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3-1较轻违法的规定,对经营者杨某作出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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