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年3月4日,新塘街道执法人员对塘市社区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厂房所在建筑共三层,其中一层及二层为厂房,三层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场所未与居住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共用一个疏散楼梯,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场所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3月18日,新塘街道执法人员对杏田社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厂房内设置一间房间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场所未与居住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场所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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