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年2月10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鲤城区某液化气供应站在鲤城区林厝西路41号民房及古店街40号边的小货车(闽C68WD9)上存放61个燃气气瓶,该民房和小货车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燃气气瓶,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二:2025年3月1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两家供应站对其供应的奇树路68-4号某餐饮店未落实入户定期安检,餐饮店存在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等隐患,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两家供应站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三:2025年3月5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鲤城区某液化燃气供应站在鲤城区兴贤路901号储存10个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气瓶,该民房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燃气气瓶,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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