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为: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三条 福建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设置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统一注册管理。
第五条 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制定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福建省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福建省按照规定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或经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授权的单位,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及注册管理工作。
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审核,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第十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审核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外省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人员申请在福建省注册的,应参加福建省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
专业类别 |
执业行业 |
1 |
煤矿安全 |
煤炭行业 |
2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
3 |
化工安全 |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
4 |
金属冶炼安全 |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
5 |
建筑施工安全 |
建设工程各行业 |
6 |
道路运输安全 |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
7 |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
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三条 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条 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或其授权机构承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命审题和阅卷工作。其中建筑施工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分别推荐专家参与命审题和阅卷工作或由其授权机构负责。
第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实务》按照专业类别设置,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省内全部科目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施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应报考相应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考生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考点设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报考人员数量较少时可缩减考点区域布置数量或统一设在福州市。
第十一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具体报名流程详见当年度考试通知。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在执业注册中发现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的,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举办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