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12项A级要素福建省评审标准》等3项评审标准的通知
闽应急规〔2022〕5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通知》(闽应急规〔2022〕2号)要求,省应急厅组织修订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12项A级要素福建省评审标准》(以下简称《第12项福建评审标准》)、《福建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评审标准》)、《福建省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加油站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范围为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含加油站)、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二、《第12项福建评审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原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的第12项A级要素本地区要求,适用于我省危化品企业二级定级评审,以及大、中型危化品企业三级定级评审。

  三、《小微企业评审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定级评审,小微型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按照本标准评审得分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得分60分(含)以上方可达三级。

  四、《加油站评审标准》适用于我省加油站标准化三级定级评审,加油站标准化等级仅设三级。按照本标准评审得分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得分60分(含)以上方可达三级。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12项A级要素福建省评审标准》

  2.《福建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福建省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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