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安监管三〔2018〕43号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工作,现将《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和《关于印发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7〕17号)要求,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工作,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无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外)安全风险的评估分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依据《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指南(试行)》(见附件1),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作业场所及其公用工程划分为若干单元,评估确定单元和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并绘制企业安全风险分布图。

  第四条  安全风险等级依照风险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红、橙、黄、蓝”4个等级,依次为红色重大风险、橙色较大风险、黄色一般风险、蓝色低风险。

  第五条  企业根据《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指南(试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进行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校正,并将校正结果及时报送县级安监部门。

  (一)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2个风险等级。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直接认定为红色重大风险企业。

  (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五)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直接判定为红色重大风险等级;列为省级以上隐患挂牌督办且未完成整改的,提高2个风险等级,市级隐患挂牌督办且未完成整改的,提高1个风险等级(最高为红色重大风险等级)。

  (六)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自通过一级标准化公告之日起降低1个风险等级。

  第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有效期为1年。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填写《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申报表》(见附件2),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上报县级安监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款安全风险校正条件的,在事故发生、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生效后,企业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期限为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提高之日起至次年11月底止。

  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在投料试车前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

  第七条  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结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图一卡一册”,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公告制度。

  第八条  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第九条  涉及动火作业(特殊、一级)、受限空间作业、外来承包商作业、系统开停车、停水停电停气异常情况处理、工艺变更的,期间单元风险按红色重大风险等级管控。

  第十条  县级安监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复核并汇总,填写《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设区市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若存在第五条情形的,县级安监部门应督促企业及时报送校正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结合执法计划和当地实际,制定分级管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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