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闽安监管一〔2018〕16号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福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安监综合〔2014〕99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以来,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有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流于形式,片面强调标准化体系文件编写、资料制作,忽视了标准化体系的日常运行,重形式、轻效果,在全员参与方面差距也较大;有的标准化评价单位专业力量不足、把关不严,现场评审走过场,评价报告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甚至弄虚作假。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工作,推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3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非煤矿山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标准化体系,保证全员参与和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断改进与提升标准化水平。

  (二)具备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均可在评价资质规定范围内同时开展安全评价与标准化评审业务,出具同一本安全评价报告,对报告中有关安全生产及标准化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可靠性负责。评价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从事标准化评审人员应当持有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师资质或非煤矿山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受理标准化评定申请、审核标准化评价报告、评定标准化等级、颁发标准化证书。评审组织单位开展标准化评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应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发现评价(评审)单位和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为全省(不含厦门市)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厦门市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厦门市安监局决定。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设区市安监局决定。

  (四)省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各级安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标准化实际运行,同步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对评价(评审)机构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标准化等级评定

  (一)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半年以上并经过自评、评价单位评审认为具备申请标准化条件后,非煤矿山企业可以自愿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定标准化等级;地质勘探单位经过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后,直接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定标准化等级。

  (二)评审组织单位收到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后,依照审查规则对标准化评价报告(地勘单位为自评报告)和现场情况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标准化评定工作应在2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告评定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向非煤矿山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

  三、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建设运行

  (一)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T 2050-2016),按照规定的建设步骤,全面完成标准化各项建设内容,确保标准化体系符合规范化、系统化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标准化体系建立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切实落实标准化体系的各项要求。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对于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的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其根源,制定改进方案,不断完善标准化体系,提高标准化水平和安全绩效。

  (二)非煤矿山企业要以标准化系统为载体,将基于风险的安全管理理念贯穿于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在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分级管控安全风险,在标准化建设和运行中推进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非煤矿山企业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后,要自主保持标准化体系的持续运行并不断改进。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未提出复评申请的,标准化证书到期自动作废;标准化水平达到更高等级要求时,可以自愿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更高标准化等级评审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聚焦问题,补齐短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坚持问题导向,推动企业将标准化建设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改进工作方法,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标准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

  (二)依法依规,强化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推进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开展标准化建设,发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其标准化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对于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相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含1人)、2人(含2人)、3人(含3人)以上的,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

  (三)除标准化评定组织程序外,“三年行动方案”和《福建省地勘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编写提纲和审查规则的通知》(闽安监管一〔2016〕118号)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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