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一体化”监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安监管三〔2016〕41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省安监局、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和质监局联合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特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意见的精神,通过改革创新,整合共享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流通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各个环节管理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构建职责明晰、责任落实、资源共享、协作一体的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动态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

  二、工作职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结合我省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际需要,危险化学品类项目各成员单位(安监、经信、卫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工商和质监)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作职责,完成“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监部门

  根据危险品“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的框架总体需求,牵头负责汇总归并各成员单位建设标准、监督检查事项和检查明细表;适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负责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纳入许可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经信部门

  依法负责农药(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卫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公安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环保部门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住建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许可;负责供水(使用氯气)、城镇燃气等安全监管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新改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依职责分工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市场的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八)工商部门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质监部门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一体化监管信息系统

  对需要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类项目的建设标准,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梳理后报牵头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归类汇总,对外公布。各成员单位新颁布或修订的标准,要及时提供给牵头单位进行修改汇总。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梳理,应及时将已有的信息平台系统架构、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相关情况汇总,并提供可对接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资源联通共享。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相关需求,采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数据,构建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信息系统,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审批、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化辅助手段,同时向企业开放信息共享服务。

  (二)规范硝酸铵、剧毒化学品等流向监管

  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依靠信息化手段加强硝酸铵、易制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的硝酸铵、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的数量和流向,加强硝酸铵、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企业可通过“一体化”监管信息系统,比对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环节登记查验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行监督。

  (三)建立一体化监督检查机制

  归并汇总各责任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检查事项、内容,分类细化检查清单,各成员单位分类对照检查清单组织检查。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问题,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予以落实,实现联动监管。牵头单位要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随机抽查或全面督查。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归口通报相关责任单位查处,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成员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涉及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线索的,由首接部门做好受理登记,属于职责范围的,要核查到底;属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核查,不得推诿扯皮。对受理或由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定职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改革工作。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好危险化学品“一体化”改革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总结,查找危险化学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全面推动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

  (二)深化专项治理,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六个专项治理”视频会议的动员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6〕27号)要求,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清理整顿,加强源头管理,严格依法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强化协作配合,落实改革措施。要全面理清危险化学品类项目的监管任务、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定期会商,及时沟通、解决改革工作遇到的问题,按照序时进度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四)不断总结完善,提升监管水平。要不断总结危险化学品“一体化”改革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平台,强化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建设标准

      2.城市燃气企业建站标准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表(通用)

      4.硝酸铵企业安全检查表

      5.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检查表

      6.城市供水企业(用氯)安全检查表

      7.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检查表

      8.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检查表

      9.危险废物(含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检查表

      10.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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