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散装汽油“一体化”监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安监管三〔2016〕39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省安监局、公安厅、商务厅和工商局联合制定了《散装汽油“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散装汽油“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为做好我省散装汽油“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意见精神,通过改革创新,整合共享全省散装汽油销售管理资源,构建职责明晰、责任落实、资源共享、协作一体的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全省散装汽油动态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

  二、工作职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转发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4〕51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际需要,散装汽油类项目成员单位(安监、公安、商务和工商)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作职责,完成“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监部门

  按照危险品“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的框架总体要求,牵头负责汇总归并各成员单位建设标准、监督检查事项和检查明细表;适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散装汽油“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汽油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纳入安全许可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及其加油站点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加油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次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购买的散装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商务部门

  负责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规划和有关行政许可,核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商部门

  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一体化监管信息系统。对需要审批的涉及散装汽油类项目的建设标准,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梳理后报牵头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归类汇总,对外公布。各成员单位新颁布或修订的标准,要及时提供给牵头单位进行修改汇总。要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梳理,及时将已有的信息平台系统架构、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相关情况汇总,并提供可对接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资源联通共享。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相关需求,采集汽油销售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数据,构建散装汽油“一体化”监管信息系统,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审批、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化辅助手段,同时依权限向企业开放信息共享服务。

  (二)落实散装汽油实名登记制度。督促成品油销售企业及其加油站点切实负起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利用公安部门牵头研制的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严格实名登记,确保人证一致,登记信息准确,并监督加油全过程。督促加油站点落实专门加油机开展散装汽油销售服务。专门加油机的机位要选择在站区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象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监控视频要能够辨别车辆特征、牌照号和人员面部特征。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加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不实名登记购买人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准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一体化监督检查机制。归并汇总各责任成员单位检查事项、内容,分类细化检查清单,各成员单位分类对照检查清单组织检查。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其他部门,及时进行移送,实现联动监管。牵头单位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适时组织联合监督检查,由各成员单位共同派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汽油销售企业及其加油站点,实施随机抽查、全面督查;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归口通报相关责任单位查处,由各责任单位督促问题整改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成员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涉及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线索的,由首接部门做好受理登记,属于职责范围的,要核查到底;属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核查,不得推诿扯皮。对受理或由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定职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改革工作。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是强化防恐反恐源头管控和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措施,要高度重视散装汽油“一体化”监管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抓好散装汽油“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

  (二)深化专项治理,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六个专项治理”视频会议的动员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6〕27号)的要求,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散装汽油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清理整顿,加强源头管理,严格依法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强化培训教育,广泛组织宣传。要加强对加油站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学习散装汽油销售管理规定,特别是购销实名制登记的具体要求,全面提升作业和安全管理知识水平。要采用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短信、横幅标语等方式、零售企业在加油站点挂置告知牌,广泛向社会宣传散装汽油相关规定要求。

  (四)强化协作配合,落实改革措施。各级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散装汽油通报会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解决改革工作遇到的问题,严格落实改革措施,确保散装汽油“一体化”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要不断总结散装汽油“一体化”改革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完善各项改措施,全面提升散装汽油安全监管水平。

  附件:1.加油站(含散装汽油)建设标准

      2.加油站(含散装汽油)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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