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安监管三〔2015〕74号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等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管辖

  福建省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省安监局《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5〕61号)分级实施。

  (一)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二)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以下统称设区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省安监局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各设区市安监局实施,接受委托的设区市安监局不得将其接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设区市安监局不得将其负责实施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及设区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委托实施。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的通知》(闽政〔2014〕11号),在厦门市辖区内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厦门市安监局实施。

  二、安全审查

  (一)申请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时,应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及清单一式两份(包括安全审查申请书电子版1份)。待受理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提交材料份数。

  (二)安全审查程序

  1.负责审查的安监部门受理后,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受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后,应向安监部门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向申请单位发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一般采取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核查的方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般采取组织专家书面或集中审查的方式。

  3.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负责审查的安监部门应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派员参加,并根据需要,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单位协助审查。

  4.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条件等情况,组织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且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践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参与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被审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

  5.专家审查、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和补充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以上流程应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网址:http://www.fjbs.gov.cn。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要求

  (一)关于进园入区问题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建设。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除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1〕23号)等文件的要求外,原则上不予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证明材料。

  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规定的行业企业外,主体工程为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行业企业,为之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可与主体工程在化工园区以外的区域同步配套选址,但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为工业企业配套的空气化产品(如空气制氧、制氮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可不在化工园区内。上述两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要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内,并符合相关行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二)关于安全审查提交规划相关文件的问题

  “规划相关文件”是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是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安全审查阶段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在企业申请发证或变更许可证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关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形成书面竣工验收报告(需编号)备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至少应含: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安全审查及试生产情况、验收情况、验收专家组意见、验收结论等。并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说明表(格式见配套文书)。

  2.建设单位在验收结束后,应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相关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

  (1)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以及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及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资料;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审查意见(含整改后专家确认意见);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下列方式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或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安全设施验收报告进行核查。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自行或组织相关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如实记录在案。

  (五)关于安全评价问题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明确以下事项:

  1.安全评价报告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监总局公告第13号)计算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还应进行合规性评价。

  2.安全评价报告须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予以确认,否则,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按国家安监总局相关文件及标准规范,对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联锁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进行专门评价,对自动化控制与联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4.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全封闭防化服和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5.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应有明确的评价结论。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各评价单元和总体评价结论中,应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附带任何前置条件和“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属于应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对其是否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评价,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四、其他事项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设区市安监局可根据《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报省安监局备案。

  (三)各级安监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应认真复核审查范围、生产能力及配套内容等,以保证其与项目的立项批复内容一致;需分期建设的,应在安全条件审查时予以明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范围不得超出安全条件审查的范围。安全许可时要认真复核审批的范围、生产能力及配套内容等。

  (四)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局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5〕32号)的要求,在次月15日前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此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