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安监管三〔2015〕73号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等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严格按省安监局《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5〕61号)分级实施。

  二、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以下统称各设区市安监局)在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的,负责颁证的机关应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如实记录在案。需要整改的事项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安全验收评价单位进行整改认定,出具书面整改认定报告,由核查专家复核确认。

  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不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利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时,应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本通知要求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认定报告。

  四、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规定,延期换证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件。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证书的,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

  五、专职安全员配备人数按《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企业职工总数比例实施,其任职资格应符合41号令要求。生产企业至少应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68号)要求,凡未通过消防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七、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等有关复函精神,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内部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已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注销;其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本通知施行后,不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歇业事项。原已同意歇业的,可允许实施至有效期满。

  九、各地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撤销、注销许可证的,应及时办理并报省安监局备案,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及时提请省安监局依法吊销。

  十、各地应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局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5〕32号)的要求,在次月15日前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此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与本通知同时启用,请从省安监局网站下载,或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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