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闽安监管三〔2013〕24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请直接从网上下载)和《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切实做好新一轮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更好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结合登记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登记主体。《办法》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主体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其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企业,即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规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不再进行登记。符合《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包括使用型、贸易经营型两种,使用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登记。

  二、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登记职责分工。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两级审核是指企业的登记材料需经省、国家两级登记机构审核。我省登记机构为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公室),设于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地址: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803室,联系电话:0591-87270701);统一发证是指两级审核合格后,由国家登记中心(国家级登记机构)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新建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要求,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程序的规定,省、国家两级登记机构对登记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核时限分别为20工作日、15个工作日。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新建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为此,新建生产企业应充分考虑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中修改登记材料、整改问题所需时间,及时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向登记机构提交纸质登记材料,尽快取得登记证,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工作正常开展。省登记办公室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核查,及时将符合要求的登记材料提交登记中心。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新增的登记主体。省登记办公室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使进口企业了解登记要求,尽快履行登记职责。贸易经营型进口企业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贸易经营型进口企业开展登记。同时通过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逐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型进口企业的情况,督促使用型进口企业及时开展登记工作。

  四、切实加强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充分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应登记企业特别是新建生产企业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确保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序衔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时应严格审查登记品种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品种的一致性。凡与申请不一致的,应先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再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要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大督查力度,促进新一轮登记工作全面开展。要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于未按照规定登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五、及时通报登记信息。省登记办公室除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危险化学品登记数据外,应定期通过网站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网站链接登陆,登记文书及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等信息可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网站查询。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 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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