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9-12-10 10:42 有效性:有效 有效性:有效 有效性:失效 有效性:废止

闽应急〔201990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8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闽政办〔201721号)的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的《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19129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858)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要求,建立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政策举措;

(三)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建海事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省总工会、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应急管理厅为召集人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为副召集人单位,其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推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工作,由我省已组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召集人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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