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15时9分许,永安市大湖镇新冲安息堂新建工程在屋面水泥混凝土浇筑作业停歇时,屋面发生部分坍塌,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尹力书记、省政府王宁省长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省领导罗东川、崔永辉、李德金、黄海昆等分别作了批示,提出工作要求。
2021年7月17日,三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三明市应急局牵头、永安市人民政府和三明市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组成的永安市“7·1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建筑施工领域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和相关单位情况
(一)工程名称:永安市大湖镇新冲安息堂新建工程(以下简称“涉事项目”)。
(二)项目地点:永安市大湖镇冲一村黄道岭。
(三)项目性质、用途:属村民自建自用的公益设施,向本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
(四)建设单位:永安市大湖镇冲一村、冲二村、冲三村、冲四村村民委员会。
(五)工程设计:由福建晨光建筑设计院设计,2020年9月提交“涉事项目”建筑设计图和结构设计图。
福建晨光建筑设计院,1993年7月19日登记于原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法定代表丛中杰。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2号102室,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及相应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乙级等。
(六)工程规模:建筑面积318.44m2,建筑高度5.2m,单层,建筑工程等级三级,砖混结构,平面纵向长度45.4米,进深8.6米,屋脊最高6.36米,屋面设计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双坡屋盖。
(七)资金来源:申请获得2020年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省级奖补专项资金30万元,缺口资金由四个村平摊。2021年7月8日,永安市财政局将省级奖补专项资金30万元拨付大湖镇政府,大湖镇政府于7月9日拨付冲三村、冲四村各15万元。
(八)用地情况:“涉事项目”占用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改制中)林地2.6亩,至施工时尚未取得占用林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招投标情况:2020年11月26日,四个村将招标代理和预算事项委托给福建省仠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预算金额为66.58万元;11月27日,“涉事项目”招投标审批表获大湖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永安市住建局建筑业科备案。12月8日,“涉事项目”在永安市公共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由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实际为刘圣涛、刘圣清两人合伙挂靠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3%),项目经理为王礼清,中标价为61.9247万元。
之后,刘圣清(永安小陶人,无固定单位,平常承包工程)、刘圣涛(永安小陶人,无固定单位,平常打零工)将工程转包给黄寿福(转让费2600元)。黄寿福(冲三村村民)与王敬泉(冲四村村委会文书)达成合作意向,由黄寿福出资,王敬泉出模板、泥水等技术。
(十)施工单位: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在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黄婉苹(系郑志春爱人),股东为郑志春、蔡亦强、余弟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等。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科,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仅有挂靠安全员一名。
(十一)施工情况:2021年1月,黄寿福、王敬泉组织施工期间,被永安市坑边森林巡防中队发现并口头制止,但实际未停工,地梁倒完后因临近春节停工。3月中旬复工,砌砖至1米高左右,因存在林地占用问题被元沙采育场要求停工。5月份,“涉事项目”重新复工建设。7月16日进行屋面封顶浇捣时,屋面部分坍塌。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7月16日7时许,黄寿福与王敬泉组织16名工人(分别为村民龙代庆、吴明珠、黄兴凤、林增明、周贤有、郑秀菊、赖胜、苏忠强、苏世安、潘友忠、潘茂森、吕作慰、陈春奋、林时设、张康女、苏奕丹)进行“涉事项目”屋面封顶浇捣。浇捣从大厅左侧屋面浇筑水泥封顶后,再进行中间的大厅屋面浇捣。12时许,完成中间大厅的斜屋面浇筑后(约完成总浇筑屋面面积的一半),工人在工地吃盒饭、休息。13时许继续施工至15时许,基本完成中段屋面浇捣(距屋面全部浇捣完成约需1小时)。因天气炎热,暂停屋面浇捣作业,有10名工人进入刚浇筑完但尚未完成初凝的正厅休息。约5分钟许,工人代龙庆及坐在边上休息的7名工人听见屋面有异响,紧接着正厅位置发出“砰”的一声,正厅上方的屋顶整个坍塌(发生坍塌的中段屋面,浇筑混凝土面积约为144平方米,体积约21立方米)。临近坍塌处的黄寿福、黄兴凤两人逃到空地,王敬泉、苏功强、苏世安等10人被掩埋。林时设、潘友忠因靠近正厅大门,及时获救。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大湖镇冲一村村民2人、冲二村村民4人、冲三村村民1人、冲四村村民3人)。
(二)事故救援情况
1.接警情况。2021年7月16日15时9分5秒,永安市大湖镇冲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文桂拨打110电话,报告说:“大湖镇冲一村房子倒塌,有7-8人被困”。三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于15时10分23秒通知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15时10分53秒通知永安市大湖派出所,15时12分34秒通知永安市120急救中心。
2.到场情况。15时53分55秒永安市大湖派出所到达事故发生现场,随后永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永安市120急救中心等救援人员陆续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3.施救情况。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住建厅等高度关注本起事故的施救开展情况,应急管理部尚勇副部长视频连线指挥施救;三明市和永安市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三明市、永安市共组织6名专家在现场技术指导,77名消防指战员实施现场救援。三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事故现场成立临时救援指挥部,积极组织救援工作,调集了大批救援人员、大型救援机械、救援车辆和破拆工具,采取被困人员手机定位、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方法,确定被困人员的具体位置。在各方的通力配合、连续奋战下,20时30分许,10名受困人员全部救出,未发生二次事故。受困人员立即被送往永安总医院抢救,其中,4名人员在送医院途中不治死亡,4名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
(三)善后处理情况
永安市成立了医疗救治组、维稳管控组、善后处置组、舆情管控组、综合协调组等,迅速开展后续各项工作。善后处置组针对每一位伤亡者家庭均安排永安市处级领导、镇领导、干部、民警、村干部等组成的团队进行挂包帮扶,妥善做好丧葬安置、人文关怀等工作。7月18日,八名死者家属全部签署赔偿协议并将遗体火化,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评估
经评估,本起事故处置过程中,领导重视,响应及时,措施得当,第一时间启动了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调查和善后工作,应急救援处置得当。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受伤人员(2人)
1.林时设,男,身份证号码35042019******6018,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一村50号。
2.潘友忠,男,身份证号码35900119******601X,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二村154号。
(二)死亡人员(8人)
1.王敬泉,男,身份证号码35048119******6031,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四村13号102室。
2.苏忠强,男,身份证号码35042019******6055,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四村5号101室。
3.苏世安,男,身份证号码35042019******6018,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三村67号。
4.潘茂森,男,身份证号码35042019******6013,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一村60号101室。
5.吕作慰,男,身份证号码35042019******6014,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二村58号101室。
6.陈春奋,男,身份证号码35042019******6017,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四村67号。
7.张康女,女,身份证号码35042019******6024,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二村127号。
8.苏奕丹,女,身份证号码35042019******6044,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冲二村18号101室。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模板支撑体系采用木支撑,木支撑承载力不够、连接不牢。屋面模板支撑立杆采用的木质材料直径普遍偏小。多数支撑立杆间距过大,垂直度差,造成偏心受力。立杆间水平拉杆材质差(部分为竹片、模板边角料等)且未连续拉结,水平拉杆未形成同一水平面且相邻间水平拉杆高差大。未设置纵横向剪刀撑、扫地杆。木支撑底部未设置垫块,支撑地面硬化不规范,引起支撑系统变形失稳,导致刚浇捣的屋面局部发生坍塌。
(二)间接原因
1. 施工单位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允许刘圣涛、刘圣清使用该公司资质、以公司名义承揽“涉事项目”,允许刘圣涛、刘圣清将“涉事项目”转包给黄寿福,存在非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未到现场履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实际承包人黄寿福与王敬泉无施工资质,未执行有关行业规范标准,未配备安全员,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法组织施工。
2、福建晨光建筑设计院在建设单位未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等必要条件情况下编制设计文件,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存在设计违规行为。
3.永安市大湖镇冲一、冲二、冲三、冲四村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在“涉事项目”尚未办理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建筑施工,且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4.大湖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不到位,将缺少用地、用林审批手续的“涉事项目”申请省级奖补专项资金;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力,对“两违”的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未发现、制止“涉事项目”违法占用林地、违法建房行为。
5.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到位,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履职不力,未能有效遏制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后,督促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不实不细。
6.永安市民政局在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工作中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不力,未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事民〔2019〕139号)规定,对“涉事项目”进行严格审批监管,注重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忽略了“涉事项目”合法性审核。局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多次到现场巡查,未发现、制止违法占用林地、违法建房行为。
7.永安市林业局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巡查管护机制不健全,行政监管与企业管护、乡村巡查等工作脱节,金盾坑边森林巡防中队、元沙采育场多次发现、叫停“涉事项目”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但逐级报告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查处“涉事项目”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永安市“7·16”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王敬泉,男,“涉事项目”包工头。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
1.黄寿福,男,中共党员,“涉事项目”包工头。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1 年 7 月1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
2.王礼清,男,“涉事项目”现场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
3.郑志春,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占股35%。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1 年 7月1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
4.蔡亦强,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占股30%。负责公司招投标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1 年 7月1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管理人),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5.余弟弟,男,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占股35%。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
6.刘圣清,男,违规竞标、非法转包,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1 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
7.刘圣涛,男,违规竞标、非法转包,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1 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
(三)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下列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6人)
大湖镇(10人):
1.颜谋锦,男,中共党员,永安市大湖镇冲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涉事项目”尚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建筑施工,且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作为事发地的主要负责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从重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留党察看处分。
2.苏奕军,男,中共党员,永安市大湖镇冲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涉事项目”尚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建筑施工,且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从重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留党察看处分。
3.黄文桂,男,中共党员,永安市大湖镇冲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涉事项目”尚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建筑施工,且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从重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留党察看处分。
4.林富添,男,中共党员,永安市大湖镇冲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涉事项目”尚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建筑施工,且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从重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留党察看处分。
5.黄睿,女,中共党员,永安市大湖镇村建站负责人。履行限额以下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制止、处置“涉事项目”违法建设、施工安全措施缺失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从重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撤销其村建站负责人职务,职级由现一级科员降为二级科员。
6.罗晓英,女,中共党员,大湖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项目申报省级奖补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涉事项目”的土地性质、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未发现、制止“涉事项目”存在的边审批、边施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从重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7.俞泽火,男,中共党员,大湖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村建工作。组织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力,对村建站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8.李 斌,男,中共党员,永安市大湖镇原分管林业和民政副镇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辖区的违法占用林地、非法违法施工行为管理不力,对“涉事项目”申报手续审核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9.吴火星,男,中共党员,大湖镇三级主任科员,冲一村的挂包领导。“涉事项目”属地归冲一村,作为该村挂包领导,履行挂包村职责不力,督促冲一村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打击“两违”等工作不实不细,未能发现、制止“涉事项目”违法建设、施工安全措施缺失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罗奕榜,男,中共党员,永安市大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履行安全生产、打击“两违”的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制止、处置“涉事项目”违法建设、施工安全措施缺失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警告处分。
住建局(2人):
1.吴永强,男,中共党员,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科科长。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履职不力,未能有效遏制建筑企业参与违法建设项目。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2.易少平,男,中共党员,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科级干部,2020年10月-2021年7月9日期间分管建筑业科、质量安全等工作。对所分管科室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违法挂靠、转包行为的打击、查处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警告处分。
林业局(2人):
1.史志勇,男,群众,大湖林业站站长。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辖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从重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2.涂年旺,男,中共党员,永安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力,对林业站履职不到位、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报告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警告处分。
民政局(2人):
1.罗旌新,男,中共党员,永安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原永安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监察大队队长(至2021年5月)。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不到位,到现场检查却未发现、制止“涉事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警告处分。
2.罗其章,男,中共党员,永安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永安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疏于对殡葬管理监察大队的管理,未认真落实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工作,未发现、制止“涉事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予以诫勉谈话。
(四)其他处理建议(6人)
1.吴福坚,男,中共党员,永安市政协党组成员,原永安市大湖镇党委书记(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21日)。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村建站、社会事务办、冲一村等疏于管理,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违法施工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诫勉谈话。
2.陈 涌,男,中共党员,永安市城管局一级主任科员,原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初)。作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建筑业科督促管理不到位,对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诫勉谈话。
3.郑凌峰,男,中共党员,原永安市林业局局长(2011年12月-2021年5月),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对大湖林业站存在的履职不到位和“涉事项目”违法占用林地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诫勉谈话。
4.叶首得,男,中共党员,永安市民政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对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存在的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诫勉谈话。
5.张继树,男,中共党员,三明高新技术园区金沙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原永安市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副市长(至2021年7月初)。对分管部门疏于管理,对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打击“两违”行为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向永安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6.张凤玺,男,中共党员,永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原永安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市长(至2021年7月初)。对分管部门疏于管理,对“涉事项目”违法占用林地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向永安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五)有关单位的处罚建议(7家)
1.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建议三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建议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建议住建部门对该公司及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黄婉苹(有建筑行业相关资质)做进一步查处。
2.福建晨光建筑设计院。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大湖镇政府。建议永安市人民政府对大湖镇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4.永安市住建局。建议三明市住建局将永安市住建局在三明市范围内做通报批评。
5.永安市林业局,建议三明市林业局将永安市林业局在三明市范围内做通报批评。
6.永安市民政局,建议三明市民政局将永安市民政局在三明市范围内做通报批评。
7.永安市委、市政府,建议其向三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汲取永安市“7.16”较大坍塌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一)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以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为契机,健全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持既压担子又培训技能,加强对干部职工尤其是乡镇(街道)、村(居)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辨识安全风险、排查安全隐患的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巡查、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督促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加大“两违”行为的打击力度。永安市“7.16”较大坍塌事故暴露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转包及挂靠等诸多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剖析原因,找出问题症结,切实加强源头管控,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实施工程建设。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严厉打击非法组织施工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奖补性的项目,更要进行严格合法合规性审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认真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强对限额调整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乡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进一步健全农村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坚持“两统筹、两统管”,落实“市县督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责任,强化对乡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的监管,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认真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1〕36号)精神,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房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包括村民自建房以及校舍、宗教场所、殡葬设施、市场等公共建筑在内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落实审批“一支笔”、专家“督导制”、巡查“网络制”、工作“会商制”、奖惩“考核制”,保障农房建设合法、合规、安全、有序。要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1〕68号)精神,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精准,在全市认真开展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工作,对审批手续不全或超出批准建设的一律停工,手续齐全的要组织安全核查,确保整治一户、验收一户、销号一户,坚决遏制违建增量,确保农村在建房屋安全。
(四)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永安市“7.16”较大坍塌事故教训,认真抓好燃气、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矿山、工贸、消防、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要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明确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形成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体合力。要配齐配强安全督办员,推进乡镇(街道)安全员全覆盖,提升辖区项目、企业和园区安全常态化监管能力,打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最后一公里”。要提高依法治安水平,加大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隐患并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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