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延平区江南新区李侗路江南水岸三号楼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员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吸取教训,彻底查明原因,彻底整改到位,彻底强化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总工会、延平区政府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及有关专家参与的延平区江南新区“7·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欧启冬,性别:男,驾驶证证号:35210119******863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700******,准驾车型:A2,当前持有驾驶证期限:十年,有效期始:2015年7月2日,有效期止:2025年7月2日,证芯编号:3560016******。当前累记记分:0,驾驶证状态:正常。无酒驾、毒驾嫌疑。欧启冬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记录及处理情况:2018年至2020年欧启冬共有一般违法行为10起(5起高速、5起地方公路,违法行为:违反标志标线、未绑安全带和车厢载人),无记满12分记录。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0起,无记满12分记录。
2.吴年花,性别:女,36岁,35070219******6126,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1号江南水岸1幢2单元903 室;事故发生时骑行延平13**6号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绿源牌,无酒驾、毒驾嫌疑。
3.其他当事人:吴瑾媛(吴年花之女),8岁,35070220******6127,乘坐电动自行车后座,当场死亡;吴宏烨(吴年花之子),3岁,35070220******6138,站立于电动自行车踏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35362号重型自卸货车(陕汽SX3255GP****型号,核定载质量15.305吨),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K2G95JB******,发动机号为6P18B00****。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欧启冬,从业资格证号35210119******8632,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发证机构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车辆于2020年5月28日由尤溪县转籍至延平区并办理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南字35070220****;登记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南溪村南溪裕中街12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沙石运输未报城管部门备案许可和公安交警部门运输路线核定);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支公司,交强险、商业险有效期至2021年5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车辆于2018年5月15日在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登记注册,2020年3月12日转移登记至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至肇事在延约4个月。检验机构为:南平市顺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为闽H3536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合格。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根据《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0〕车鉴字第77号)鉴定意见,对闽H35362号重型自卸货车和监控视频进行查验,该车发生事故时车速低于40km/h,符合道路限速要求,但该车核定载质量:15305kg,实载质量:24150kg,超载56%、超限22.78%。同时,该车辆缺后防护装置,左前轮分泵制动软管龟裂漏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动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延平13736号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绿源牌,登记所有人:吴海平(吴年花丈夫),登记地址: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明前街村迁乔路52号。车辆使用性质:私用。根据《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0〕车鉴字第78号) 鉴定意见:延平13736号电动自行车事故前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动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但该车核载2人(后座限12岁以下儿童),实载3人(含一个8岁、一个3岁的儿童),属超载行为。
(三)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南平市旺鑫建材有限公司,系闽H35362号重型自卸货车所载的砂石料的配载企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315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大窠路2号,法定代表人:丁以秀,注册资金:一千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 年2月13日,经营期限:2015 年2月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砂石料加工、销售。
2.福州菁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46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片仓山园26#B区213室,法定代表人:范贤銮,注册资金:一千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2日,经营期限:2013年10月12日 至 2033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园林绿化、灯光照明设计、施工;房屋修缮、园林养护;花卉种植;林木种子、苗木经营。
3.南平市顺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700MA2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路废纸堆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道工业路12-21号),法定代表人:黄江森,注册资金:壹仟零陆万圆整,成立日期:2017年01月20日,经营期限:2017年01月20日 至长期,经营范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汽车美容;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零售。
4.事故主体认定情况。肇事车辆闽H35362号重型自卸货车为欧启冬个人所有,违规承揽沙石料运输业务,在旺鑫建材有限公司砂场码头实际装载,并超载运输给福州菁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从实际承揽、经营收益和事故性质上分析,事故主体为个体运输经营户:欧启冬。
(四)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李侗路事发处为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有中心护栏隔离,设有快慢车道分道线,以车行方向为上坡坡度2.5%,路右侧有一施工便道,为水泥路面。事故现场位于延平区李侗路通往江南水岸小区后门和靠山工地(南平九峰花园项目)施工便道的搭接口上,搭接口宽7.7米道,该便道是右弯、上坡路段,路宽5.8米(有效路面宽3.4米),坡度为6%。该便道系小区间公共通道,未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距事故搭接口前45米处有一人行横道,人行横道上方处设有一限速40km/h、禁止停车、禁止鸣笛的标志。
(五)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2020年7月7日延平区天气:阴,最低气温25℃,最高气温37℃,西南风3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7日8时11分许,欧启冬(男、46岁、准驾A2)驾驶闽H35362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305kg,实载:24150kg,超载56%、超限22.78%)由延平区朱熹路经李侗路与朱熹路信号灯控制路口,沿李侗路往江南第一城方向行驶,途经李侗路江南水岸三号楼路段,从快车道横穿慢车道右转驶入通往江南水岸小区后门靠山工地的交叉路口时,碰刮沿慢车道行驶的由吴年花驾驶的延平13736号电动自行车后(车上载有吴年花的儿女:吴瑾媛、女、8岁,吴宏烨、男、3岁),被货车二、三轴右侧轮胎碾压,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乘员吴瑾媛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驾车人吴年花及乘员吴宏烨受伤被送往南平市第一医院抢救,电动车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吴宏烨、吴年花分别于2020年7月7日10时20分、15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0〕车痕鉴字第14号鉴定意见:闽H35362号重型自卸货车右转过程中,右侧空气滤芯总成的部位碰撞延平13736号电动自行车后,在拖带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第二、三轴先后碾压倒地的电动自行车及车上人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道路交通专项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延平区迅速成立“7.7事故协调综合领导小组”,下设伤员救助、善后工作、维稳工作、网络舆情控制等五个工作小组分别开展工作。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交警支队、延平大队、120急救中心、人民医院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和配合勘查处置工作。同时,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傅仰余副总队长率交管处吴翔科长,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工作指导。事故现场除当场死亡一人外,两名受伤人员第一时间被送往南平市第一医院抢救,医院开启伤员救援绿色通道,全力抢救,终因现场失血过多,均抢救无效死亡。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高度重视,一线组织部署,现场救援迅速,未因应急救援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其他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南平市公安局交警部门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02120200000040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欧启冬驾驶装载沙石料的重型自卸货车(闽H35362号),向右变更车道并穿越道路驶向右侧工地的通道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并让慢车道内行驶的由当事人吴年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延平13736号)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吴年花驾驶延平13736号电动自行车超员违反《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之规定,超载导致扩大了事故后果。
2.南平市旺鑫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肇事司机欧启冬前往其公司装载沙石料,未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交政法〔2019〕14号)有关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的管理规定,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沙石料,为未取得城管部门沙石运输备案许可和公安交警部门运输路线核定的肇事车辆装载砂石料,导致超载超限运输沙石料的车辆出场致使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闽H35362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305kg,实载:24150kg,超载56%、超限22.78%。
3.南平市顺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未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根据天祥司法鉴定所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闽天祥司2020车鉴字第77号):闽H35362重型自卸货车在气压为73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保持制动状态,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气压降值达80kPa(标准为<20kPa)。经检验发现左前轮制动分泵软管龟裂漏气。左前轮分泵制动软管龟裂漏气,并且该车辆缺后防护装置,不符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但顺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为闽H3536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测并作出合格结论。
4.延平区城市管理局。未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强化渣土车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13〕168号)要求,落实沙石运输的审核审批,对沙石运输作业情况监控不到位,对未取得通行证运输沙石的车辆失管失查。
5.延平区水利局。未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交政法〔2019〕14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安全保障措施的意见》(南政综〔2020〕23号)要求,对砂场码头货物源头超载运输行为失管失查,在辖区内所有采砂船河道采砂许可证过期后,未及时对仍在生产、经营沙石的砂场码头进行查处,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力度不够。
6.南平市延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交政法〔2019〕14号)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落实不到位,联合治超机制不够健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治理。
7.太平镇人民政府对重点车辆(含渣土车)及驾驶人信息摸排不到位。未根据《延平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平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2020年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将肇事车辆闽H35362重型自卸货车和车主欧启冬纳入台账管理。
8.夏道镇人民政府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属地辖区内砂场码头(堆场)装载的沙石料运输车辆超载行为失察。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江南水岸艾家物业公司。违反《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规在市政道路路口私自设置障碍物。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延平区江南新区“7.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欧启冬,肇事车辆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02120200000040号)认定欧启冬承担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经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对欧启冬执行逮捕立案侦查。
2.电动自行车驾车人吴年花载人超员,属交通违法行为,由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3.丁以秀,南平市旺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平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4.黄江森,南平市顺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未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其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建议由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杨志云,中共党员,延平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作为负责乡镇执法大队专项执法工作,分管区综合执法大队的领导,对单位存在的未落实沙石运输审核审批,沙石运输作业情况监控不到位,对未取得通行证运输沙石的车辆失管失查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6.林进军,中共党员,延平区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河长办专职副主任。作为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分管水政监察大队的领导,对单位存在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过期后仍在生产、经营沙石的砂场码头未及时进行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力度不够,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超载违法运输失管失查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7.赖斌,中共党员,延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作为辖区负责联合交警执法工作的领导,对单位存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联合治超机制不够健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治理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道安办对其进行约谈并作出深刻检查。
8.康坚,中共党员,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大队长。作为辖区负责联合交通执法工作的领导,对单位存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联合治超机制不够健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治理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道安办对其进行约谈并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南平市旺鑫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致使超载超限运输沙石料的隐患车辆出场,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南平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予以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名单。
2.南平市顺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未依法未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建议由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名单。
3.延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议责成其向延平区政府做出深刻检讨并落实整改措施。
4.延平区水利局。建议责成其向延平区政府做出深刻检讨并落实整改措施。
5.延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议责成其向延平区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检讨并落实整改措施。
6.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建议责成其向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出深刻检讨并落实整改措施。
7.夏道、太平镇人民政府。建议由延平区政府通报批评并落实整改措施。
(三)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江南水岸艾家物业公司。违反《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规在公用道路设置障碍物,建议由延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并予以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南平市旺鑫建材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严落实源头货运企业合法装载义务,确保货运车辆出场安全有序。
(二)南平市顺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要严格把好安全检测检验关,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客观、公正的检测结果。
(三)江南水岸艾家物业公司。要理清项目施工方和小区之间共用道路的权责关系,及时拆除违规设置的障碍物。
(四)延平区沙石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履职,加大货运源头企业(砂场码头)管控,严把建筑废土和沙石运输车辆的审核审批,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管、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渣土车”运输作业的审批、备案、监控和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五)延平区交通执法和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落实联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认真分析本辖区道路货运流量流向、路网结构、车辆超限超载特征,适时组织开展流动治超治限,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六)夏道、太平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延平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立辖区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和重点车辆(含渣土车)及驾驶人信息摸排管理台帐,强化监督依法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七)延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优先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路权的指导意见》,推动解决“机非混行”“人车共道”等突出问题,改善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环境;加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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