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2日,晋江市永和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该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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