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辖区一在建工地电焊工罗某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受理立案。
“4月1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一在建工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造成财产损失8万余元,火灾原因系电焊工罗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产生的焊丝熔渣或电焊过程中焊枪击穿被焊物引燃底部挤塑板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鉴于此次火灾损失金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面的影响,建议对违法行为人罗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东园镇政府根据赋权流程、立案审批程序,组织执法办案人员、消防监督员围绕“4.13”火灾违法行为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集体议案,决定对罗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车停业、停止施工、停止适用,行政拘留等五类。赋予后,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在赋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或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政管理的人依法再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对涉及行政拘留的处罚,应根据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赋权执法过程中,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开设培训班、监督员挂片帮扶、协查员派驻指导等方式,协助乡镇明晰职权责任和执法权限,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等,有序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据悉,该起消防行政处罚是台商区2023年2月23日赋权乡镇行政执法后的首起行政处罚,也是我省行政执法重心下移,以乡镇名义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后,办理的首起行政拘留处罚。这标志着我省赋权乡镇消防执法工作取得新突破,也意味着基层督促整改隐患更有了“底气”,改变以往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看得见”却“管不着”的局面,促使基层在赋权执法中隐患排查、治理提升上谋求最大公约数,有效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打通基层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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