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曝光三起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5-28 09:18

  青阳街道:其他场所与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处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025年4月7日,晋江市青阳派出所对青阳街道锦青社区某餐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内设置一张床铺用于休息,生产场所与住宅共用疏散楼梯不符合规定,存在其他场所与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处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编号003-1较轻违法档次处罚阶次1的规定,对该餐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永和镇:堵塞安全出口  

  近日,永和镇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理发店的安全出口被水管等杂物堵塞,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且堵塞一处安全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以及晋江市《消防赋权执法处罚裁量标准》第4项较轻违法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龙湖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近日,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龙湖镇泉州市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不符合标准,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将泉州市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案件移送函移送龙湖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一类消防设施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整体未设置,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严重违法处罚阶次8(2500㎡<S≤1万㎡)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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