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近日,晋江市金井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饭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该饭店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近日,晋江市金井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该餐饮店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近日,晋江市金井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小吃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该小吃店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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