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机构助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
闽应急〔2023〕80号
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23〕1号)、《福建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闽安委〔2023〕7号),助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持机构资质条件,切实具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能力水平。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确保本机构资质条件满足法定条件。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化的,要依法按照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保持机构资质条件满足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能力要求,为依法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助力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奠定能力基础。
二、依法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1号令规定开展技术服务,依法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依照规定将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依照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要按照规定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切实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事项,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本质。
支持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提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服务,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三、依法开展技术服务告知,自觉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1号令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规定,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自觉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监督检查保障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有效开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四、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出具合法、真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不得引用错误法规标准,不得漏检关键项目、关键危险有害因素,不得错误辨识重大危险源,不得租借、挂靠资质,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等。依法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整改。
附件: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单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单
福建省雄伟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九安安全检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检集团康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银丰聚兴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正先安全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中靖尚成(福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