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年7月23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晋江市永和镇的晋江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楼梯间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储存无苯PU胶未按规定设置强制通风措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1项一般事故隐患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8月13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晋江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照射车间内39桶UV89照射剂直接堆放在车间内,未采取任何管控措施;5楼厂房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楼梯间未封闭。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未采取措施消除1项一般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1月22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的晋江市某皮革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5桶丙酮和5桶丁酮,直接堆放在车间内,未采取任何管控措施,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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