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3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安溪县某五金工艺厂(普通合伙)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2.1万元整和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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