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年3月3日,晋江市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后宅村晋江市某信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一楼为仓库,二至五楼为住家,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3月5日,晋江市龙湖镇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新街村泉州市某凡服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其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宿舍,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3月3日,晋江市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湖北村某明小吃店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宿舍,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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