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应急局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行政处罚案
来源: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2-27 08:16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8日,惠安县螺阳镇派出所民警在进行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惠安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有34箱非正规渠道的烟花爆竹产品。2023年1月20日,螺阳镇派出所将该案移交至惠安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对其处壹仟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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