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应急〔2023〕93号
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进尾矿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0〕31号)有关规定,现就列入2024年省级尾矿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统计范围内的尾矿库在《通知》下发后于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底完成闭库或销库(不保留初期坝)治理并销号的尾矿库可申报奖补项目。已经获得过相关政策性奖补的尾矿库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原则上由尾矿库所属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如尾矿库所属企业已经消亡或名存实亡的,由属地县级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2.尾矿库闭库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相关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审查,项目竣工由企业组织验收合格;采用简易程序的应符合《通知》有关规定。
3.申报闭库或销库尾矿库企业应书面同意注销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不再作为尾矿库使用。
4.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5.申报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和涉黑涉恶对象。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尾矿库企业(或管理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尾矿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
2.有效的单位法人证书。
3.应急管理(或原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材料,符合简易处理程序的应提供相应的闭库或销库工程方案及相关的安全论证报告。
4.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和涉黑涉恶对象的证明材料(原件)。
5.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尾矿库闭库(销库)现场复核材料和县级政府对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验收表。
6.企业同意注销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再作为尾矿库使用的书面承诺材料。
7.尾矿库所属企业已经消亡或名存实亡的,由属地县级政府指定其他尾矿库管理单位进行治理的委托文件。
上述材料使用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含省属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申报。
(二)各设区市应急部门收到相关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县级应急部门到尾矿库现场进行复核,一并核实申报单位是否属失信被执行和涉黑涉恶对象。对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予以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不符合事项。
(三)审查复核完成后,设区市应急部门应进行公示后于2023年9月8日前汇总上报省应急厅,随文附上申报材料各一份及汇总表(附件2),同时提供汇总表电子版。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认真贯彻《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0〕46号)要求,扎实推进尾矿库事故隐患治理。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统筹治理经费,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奖补资金全部用于闭库或销库治理。
(二)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并做好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一旦发现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属于失信被执行、涉黑涉恶对象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相关补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类似项目申报。
(三)省应急厅对各地上报的奖补资金项目进行初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初步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应急厅联合下达。
(四)尾矿库企业应保留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相关台帐资料,包括劳务合同、购销合同、投入资金凭证等以备核实。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跟踪奖补资金下达情况,保留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财政下达通知等备查。
联系人:李家宝,联系电话:0591-87511194。
附件:1.尾矿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申报表
2.尾矿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汇总表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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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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