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建〔2020〕31号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应急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31日
福建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并适当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应急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汇总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后报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配合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补助范围及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如下:
(一)全省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主要用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矿山(含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省级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和转型升级,安全生产专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等。
(二)全省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主要用于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全省性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等项目。
(三)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支出。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事项,包括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等。
第九条 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各项重点任务完成较好地区,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较好地区,采取因素法给予相关地区正向激励支持。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应急厅按照规定的支出投向要求,于每年7月31日前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并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于每年8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汇总报送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汇总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应急厅。
(三)省应急厅综合采取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遴选和审查,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根据项目遴选结果,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数的70%,待年度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事项,按规定要求下达。各市、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
在县(市、区)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下达资金绩效目标要求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省应急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3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