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防减救灾办〔2025〕20号
各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我办会同省气象局制定了《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征求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立、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由于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条件和单位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主体责任,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性质、规模、生产特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八条 重点单位主要从易受气象灾害影响且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下列单位中确定:
(一)机场、客运码头、车站、地铁、景区、学校、医院、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已建或者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粮食、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
(六)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铁路、道路、河道、海洋、航空等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
(八)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和堆场;
(九)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及以上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大型企业;
(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相关单位认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作为拟定重点单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重点单位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将其移出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重点单位所属行业、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知识培训、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标志、设计避灾路线图和避灾场所,储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
(三)负责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相关工作联系,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备的正常运行,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在本单位及时传播;
(四)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五)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六)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气象灾情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配合做好灾情调查工作;
(七)完成本单位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及传播机制,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及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效期间,不同类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者防御指南,采取加固施工作业设施、切断危险电源、停止危险作业、应急疏散、向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停工、停产、停课决定,避免、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效期间,重点单位应组织开展灾害风险隐患自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第十七条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组织专业队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加强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情况;
(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五)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制度文件;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手册,包括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开展情况记录,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记录;
(六)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充分发挥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12379”预警信息权威发布渠道作用,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防御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重点行业领域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鼓励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水利、电力等行业重点单位根据自身灾害防御需要,设置必要的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及汇交资料。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的关系研究,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闽台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合作。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
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并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结果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当地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警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情况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检测和维护情况;
(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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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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