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06-05 09:38

  闽安委〔201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7〕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5〕9号)自即日起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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