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6-05-18 16:1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落实“黑名单”制度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信息采集重点要素。一要突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从“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中采集、核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认定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非主要责任的,应在报送的“季度报表”后附上“法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二要突出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信息。从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采集、核实信息。三要突出举报信息。经查实的举报信息,按受理层级分级纳入相应层级“黑名单”管理。四要突出不配合监督检查行为信息。对企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监督检查层级列入相应层级“黑名单”管理。五要突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信息。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中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为索引,采集、核实相关违法违规事实信息(简易处罚程序除外);采集、核实同级其他重点行业部门有关受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

  二、严格实施“黑名单”管理基本程序。各级信息采集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采集、信息审核、信息告知、信息交换、信息公布、信息移出基本工作程序,避免法律纠纷。特别是“信息告知”程序,要认真落实到位,具体告知方式、内容、时限可参照“行政处罚”告知格式及要求执行。“信息公布”:对纳入市(地)、县(区)级管理的“黑名单”,涉及包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的总公司企业,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总公司负有主要责任的,可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的名义公布“黑名单”信息;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因此,省级公布的“黑名单”中应含有国家已公布的“黑名单”,依次类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相关信息,请省、市、县安监部门分级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门户网站”及当地报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及时向社会公布上一季度企业“黑名单”管理相关信息。

  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事故调查组或法定部门已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即可采集、报送,遇特殊情况,需跨季度报送的,应在报送的“季度报表”中予以说明;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信息,程序尚未走完,可跨季度报送,但必须在报送的“季度报表”中予以说明。

  三、行业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黑名单”管理工作。对相关行业领域落实配合工作,请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要求。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信息为准,配合安监部门做好逐起事故核实、告知等工作;涉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配合监督检查行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和举报等信息,在履行“信息告知”程序后,相关信息按要求及时报送当地安监部门汇总。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报表”中应含有纳入国家、省、市、县“黑名单”管理企业的相关信息。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分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每半年至少约谈其主要负责人1次。对抽查、约谈情况,县级行业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包括省、市级行业部门抽查、约谈的)要有相关记录备查。

  “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公布、报送,以及对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的抽查、约谈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请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及时汇总本级、本单位上季度采集的“黑名单”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报送省安监局。报送方式:邮寄或文件交换,并发电子邮件,以邮寄或文件交换的,“季度报表”应盖单位公章。联系人:林文元,联系电话:0591-87660831,电子邮箱:fjsajjsc@163.com。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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