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01-09 10:03

  委托方: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托方: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六)《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七)《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八)《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2016版)

  (十)《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的批复》(闽委编办〔2010〕165号)

  二、委托执法范围

  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方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除暂扣、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书外的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五、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受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需提交案审委讨论的案件应按规定报案审委办公室;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方: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直东湖大院1号楼3-4层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印章)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直东湖大院1号楼3-4层

  法定代表人: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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