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委〔201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闽机构,有关央属、省属企业:
自2011年开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两个“三年行动”,有效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稳步提高自主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但有的地方政府重视不够、人财物等要素保障不到位,有的部门指导推动措施不力、考评管理不严格,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重视不够、执行标准不严,企业达标等级在社会荣誉、评先评优、信用激励、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品牌效应不明显,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体仍处于初级阶段,工作质量和企业达标水平还不高,与实现企业自主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还有较大差距。为巩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刻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机制,用改革创新的措施、办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的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从而全面提高全省企业的自主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
(一)切实提高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适合国情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企业自主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主要抓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摆在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有效的办法,实实在在、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政府组织实施、部门指导推动、安办综合协调、企业落实创建,坚持“3456”模式(即政府组织实施要有一个实施方案,有一套激励约束措施,有一套工作保障制度;部门指导推动要完善评定标准体系、评审服务体系、激励约束措施和企事业单位基础台账;政府安办综合协调要有一支工作队伍、一个培训方案、一套工作制度、一套宣传方案、一套工作档案;企事业单位落实创建必须自主创建、必须全员参与、必须整改缺陷、必须有效运行、必须按要求开展评审、必须持续改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机构、责任、人员,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碰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人具体负责、有良好的保障条件、工作能够连续推进。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列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内容,建立抽查督查、约谈通报、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加强督查检查、考核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采取函告、约谈等手段予以告诫,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制度建设,引导自主建设
(一)严格评定标准。工矿商贸、交通运输等国家部委已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一律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评定标准、考评办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它行业领域一律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的评定标准、考评办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制订的评定标准、考评办法,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条件成熟的,按程序向省质监局申报立项地方标准。
(二)严格考评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加强评审服务队伍建设,加快评审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评审机构、评审人员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咨询和评审“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监督指导评审机构规范评审人员管理、评审过程管控和评审质量控制,严把评审质量关;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评审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政府部门不得向创建单位收取费用。
(三)强化激励引导。在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经济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融资贷款、评先创优、信用等级等多方面,制订有利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拓展企业达标等级在各方面的品牌效应,用市场化的方式,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动性。
四、加强分类监管,强化动态管理
(一)加强分类监管。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打非治违”等工作相结合,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立分类监管工作机制,把企业自主创建、年度自评、自评报告公示、达标等级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尺度。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质量无法满足最低等级要求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以执法推动企业主动创建。
(二)强化动态管理。制定达标企业动态管理和退出淘汰制度,通过采取“双随机”、“四不两直”等方式,重点检查达标企业主要负责人抓标准化建设、全员参与创建、全员岗位达标、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管控、企业安全责任清单和隐患排查标准制订、失分项整改、标准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及持续改进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标准化体系未有效运行的企业,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撤销其标准化等级,引导企业自主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定期核实、准确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按照达标、未达标、新增等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健全完善企业基础台账、应达标企业基础台账、达标企业基础台账。
五、加强服务指导,培育自创能力
(一)深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等各类舆论媒体、网络平台,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普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定期报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先进经验,用“正面”带动“全面”;定期曝光反面案例,用“反面”触动“个别”。
(二)深化专题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交流观摩、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切实深化对政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内审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培训,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具体要求和工作方法;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强化法定责任意识,提高他们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使企业有关人员掌握建设方法、工作要求,提高企业自创能力。推动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并通过知识讲座、专家辅导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增强全员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升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能力。
(三)加强示范引领。采取挂钩帮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进一步培植典型单位,并组织推广经验做法,带动全行业企业提高达标质量。组织专家指导基础薄弱的企业开展创建提升,补齐“短板”,提高整体创建水平。央属、省属企业要发挥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和专业技术优势,率先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示范引导同行业领域企业提高达标水平和工作质量,并为地方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推动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整体提升。
(四)规范服务市场。依法严厉查处达标考评、技术服务市场中的各类弄虚作假、欺诈等违规行为。引导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员工管理和服务过程管控,在建章立制、员工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认定、安全条件评估等方面,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精准、优质服务。引导安全基础薄弱、确需第三方支持的企业,向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提升自身开展达标创建的能力,防止一些机构、人员利用达标创建乱收费。
(五)强化齐抓共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和银监、保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从经济政策、荣誉、信用等方面,建立健全联合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挂钩,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等,激发企业自主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促进企业工艺设备和作业环境标准化。工会、共青团组织要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技能比赛、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促进班组管理、现场管理和员工操作行为标准化,推动企业切实提高岗位达标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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