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应急管理厅印发。2024年11月1日实施。
一、制订背景
为加强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我省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我省灾害事故救援需要,省应急管理厅在2022年印发的《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了《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制订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部署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聚焦“全灾种、大应急”需要,建好地方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可有效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人员配备、专业救援能力不足,是全面推进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细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24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表彰、奖励及落实工伤待遇等保障政策进行了规范,及时修订《办法》,确保省级救援队伍相关规定与国家法律的内容和精神衔接。
(三)提升省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台风、暴雨、地质灾害和矿山、工贸等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灾害事故救援工作亟需修订完善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定,提升灾害事故应对处置能力。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条文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规范对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伤亡的人员依法享受医疗、工伤待遇、抚恤或其他保障政策等内容表述;依据《福建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给予省级队伍资金与支持保障的表述,确保《办法》条文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衔接。
(二)完善省级队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省级队伍建设和救援行动工作实际,队伍应具备条件中,将“建有应急救援培训基地”修改为“建有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场地)”;队伍救援行动中的要求增加“严格遵守现场管理”;队伍名称标识使用范围增加“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任务,更加符合当前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和救援管理实际。
(三)完善了省级队伍取消资格情形。结合《办法》实施以来救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取消省级队伍资格中增加“违反救援现场管理工作要求,虚报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以省级队伍名义开展活动或救援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综合考核评定不达标的”,完善取消省级队伍资格的情形,进一步强化省级队伍遂行各类抢险救援任务时的组织管理,督促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队伍选定、指挥调动、救援行动、队伍管理、队伍保障和附则,共7章32条。
一是适用范围。《办法》明确省级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满足国家、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关建设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命名的在闽各行业、各地方专业队和社会志愿者队伍。
二是选定程序。《办法》明确了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6个基本条件,包括救援队伍人数、年龄、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响应能力等条件。省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队伍申报、审核选定、命名公布的程序认定,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实施并发文公布。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组织考核评估认定一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也不定期组织调整认定。
三是指挥调动。《办法》明确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省级队伍参与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和跨区域救援。同时明确省级队伍根据管理权限接受驻地政府、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调动指挥,执行相关救援任务。
四是救援行动。《办法》要求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确保队伍随时响应拉动处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省级队伍下达参与应急救援调度指令。省级队伍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五是队伍管理。对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问题,《办法》明确了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任务,负责省级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省应急管理厅对省级队伍实施业务指导、考核评定和指挥调度,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训练演练。
六是支持保障。为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办法》明确省应急管理厅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队伍给予资金与支持。省级队伍根据调度指令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应急演练和技能比武所耗费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政策咨询电话: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0591-8732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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