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厅近日印发了《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清理的依据和必要性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为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照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省应急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梳理认定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过程
依据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对省应急厅2021年(含)以前存量的政策文件进行重新梳理认定,并征求吸收了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的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2年11月7日公布执行。
三、主要内容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政府令219号)要求,省应急厅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认定并集中清理。
(一)梳理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2020年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认定,原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原省安监局印发的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也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明确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共29件。
(三)明确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已过有效期不再继续实施、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方案、已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共37件。
(四)明确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正在制定或修改,暂时不能重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为适时修改,共3件。
咨询电话:0591-8831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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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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