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03-04 17:29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印发了《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裁量基准》的修订依据和目标、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和目标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的总体要求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在起草过程中,征求并吸收了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负责人、安管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234日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括:前言及“综合类、中介机构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工贸类”,共涉及39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法律1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31部,对406项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裁量基准。

(一)明确裁量规则。前言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关名词解释,并对裁量原则、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违法所得以及连续处罚等裁量规则进行明确。

(二)确保行政处罚的一致性。重点针对近年来修订、新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法条设置处罚的进行归整,确保行政处罚的一致性。

(三)设置裁量档次。针对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统筹考虑违法所得、经济损失、事故伤亡人数、安全投入等指标,设置裁量档次,根据不同的档次对罚款的幅度进行了细分。

四、执行范围

《裁量基准》适用于福建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经济罚款的幅度的选择。

五、执行程序

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规定执行。

六、执行标准 

《裁量基准》中涉及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准的罚款,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确定。

依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规定,《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涉及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咨询电话:0591-8755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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