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1-12-28 18:17

近日,省应急厅、工信厅、住建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闽应急〔202112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现就《意见》制定依据、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保险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法规文件。

二、《意见》出台背景

20101月,原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福建煤监局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试点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2011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2014年,国家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其中明确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7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原省安监局又联合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在部分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在全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正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6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实施,明确要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7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八类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也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20219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出台既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也符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组织实施、任务分工、保障措施、工作要求五个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包括树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防补结合、提高效能、投保服务、双向强制、费率合理,激励约束”的基本原则;力争到2023年底,全面建成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实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参保和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两个“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实施。明确了在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的实施范围以及保险责任、保险产品、保险理赔、承保机构、预防服务、费用管理的要求和内容。

三)责任分工。指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相应由省级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要求省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指导督促下级部门的安责险实施工作。

(四)保障措施。明确要建立信息共享、激励约束、考核机制,为推进安责险提供有效支撑。

(五)工作要求。指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同时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做好安责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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