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 时间:2019-06-03 17:40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我省结合实际,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1934号),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闭对象

国家对五类矿山实施关闭,我省无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对象为四类:

第一类是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就表明该企业存在系统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类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从源头上消除和管控建设项目危险因素的根本措施,是事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体现。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将导致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能力“先天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应该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类是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相邻采石场距离不足,其爆破作业会产生相互影响,一方面极易导致爆破飞石伤人事故;另一方面,各自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振动会对对方边坡稳定性产生影响,造成边坡失稳而发生坍塌事故。这类矿山应该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类是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另外,按我省规定属于“头顶库”“准头顶库”,按治理方案进行闭库、清库、销库的。

二、关闭的标准

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关闭。一是吊销或注销有关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二是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三是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四是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五是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三、关闭程序

关闭程序包括三个步骤。首先,确定关闭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研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其次,组织实施关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关闭标准,依法落实关闭措施。最后,组织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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