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解读
来源: 时间:2019-12-10 15:40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省应急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经省领导同意,自2019129日印发施行。

一、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的必要性和出台背景

近年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依旧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今年我省依然相继发生了顺昌富宝腾达化工公司“1·29”氢氟酸喷溅事故上杭龙氟化工公司“1·30”起重伤害事故南平建瓯市建瓯金峰气体有限公司“8·31”乙炔闪爆事故4起一般事故和1起较大事故,引起了高度的社会关注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9月,应急管理部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858号)。同时,《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也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齐抓共管长效机制。同时,及时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科学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提出科学的政策建议,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职责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政策举措;

(三)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三、《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内容

(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建海事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省总工会、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共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确定省应急厅为召集人单位,省工信厅、公安厅和交通运输厅为副召集人单位,各单位成员为厅级分管领导,联络员为相关处室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

(二)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每次联席会议要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政府办公厅决定。

(三)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召集人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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