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报]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咋保障?福建发布省政府令严管理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时间:2025-04-07 16:19

  本报讯 记者沈良坤报道 近日,福建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相关安全管理、保障群众出海游玩安全。《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悉,福建省海上休闲产业快速发展,从事各类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数量大幅增长,在带来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和经营主体准入、船舶安全管理和从业者资质等标准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省海上休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海上休闲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据统计,近三年该省由海上休闲活动引起的船舶事故险情约占全省沿海事故险情总数的16%。

  该《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核定乘员(含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12人以下的船舶。《办法》规定,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主管、企业主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分别由对船舶进行登记的海事、海洋渔业、体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乡镇船舶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海上休闲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上休闲活动有关工作。

  《办法》强调,船舶靠泊设施经营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根据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或者禁限航规定,限制船舶离泊;指派专人在现场维护乘员上下船舶秩序,禁止超载;督促乘员正确穿戴救生衣;记录船舶靠离泊时间、人员信息等并留档备查;定期开展船舶靠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乡镇船舶,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应当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报告、按照乘员数量足额配置合格的救生衣、配备必要的甚高频通信设备、消防设施等。用于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除配备驾驶人员外,还应当配备1名安全救生人员。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向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材料在内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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