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担任。 3.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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