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0200-2020-00042
  • 文号:闽应急厅办〔2020〕3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 生成日期:2020-06-09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20-06-18 08:43

闽应急厅办〔202031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第4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69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82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本级和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加强内控管理,实行“采管分离”,设置不相容岗位,管理部门与采购部门相分离、预算编制与造价审核相分离等。

第五条  政府采购过程应建立完整的登记、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档、永久追溯。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厅机关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规财处、办公室、科信处、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建立、完善本厅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政府采购部门履行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审议或审定本厅政府采购工作议案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具体负责厅政府采购日常工作。采购需求处室、规财处、办公室和有关技术业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项目采购小组成员。

第七条  规财处为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事务。规财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汇总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报批。

(二)指导各处室、直属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政府采购政策咨询。

(三)组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和培训。

(四)审核各采购需求处室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流转、上报的采购计划,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五)汇总、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六)对厅政府采购线上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业务监督。

第八条  厅办公室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单位现有资产情况,统一采购配置车辆、办公设备、目录内办公消耗用品、办公家具及工程类资产等。

(二)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对信息类产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查、确认。

第九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厅机关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合规性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条  科技信息处为厅科技与信息化工作的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厅机关科技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数据中心、云平台、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等公共性、基础性项目。

会同项目需求单位,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科技与信息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指导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方案,按照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和地方建设要求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一条  厅机关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负责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政府采购的信访、举报和投诉事项,依照职权对党员干部在采购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采购需求处室在政府采购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报本处室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报本处室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

(三)编报本处室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四)组织本处室政府采购项目开评(审)标,并确认评(审)标结果。

(五)负责签订本处室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六)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牵头组织履约验收。

(七)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经费结算支付等手续。

(八)整理政府采购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作为我厅的二级预算单位和独立的政府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购置计划。

(三)按规定报批本单位采购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

(五)按时填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采购预算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与厅机关的年度预算同步申报。

(一)采购需求处室在上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根据需求情况,按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按预算管理程序报规财处,由规财处审核汇总后,按厅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可按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组织采购,待预算批准后,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调剂或追加。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剂或追加采购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政府采购品目发生变化的项目,必须按照厅财务管理规定中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向规财处申请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无政府采购预算而确需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由各采购需求处室按照厅财务管理规定中经费预算及支出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向规财处申请调剂;所需的经费和政府采购预算可从厅年度预算中调剂的,由规财处按程序办理预算调剂手续;无法从厅年度预算调剂的,由需求处室提出追加经费预算和采购预算的申请,规财处会签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方案编制。采购需求处室应当科学、完整地编制采购需求方案,并对提交的方案负责。采购需求方案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采购需求分析: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经费来源和预算安排情况等内容。

2.技术和商务条款:合同生效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原产地要求;采购标的工作进度要求;运输、保险条款;安装、调试和验收条款;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进度比例和条件;质量保证期要求;违约和索赔条款。

3.预算金额:采购需求处室应当进行价格测算,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提供最高限价测算依据文件,并依据最高限价和数量,计算确定采购预算金额。其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提供与类似项目的比价文件和比价理由。

4.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处室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其中按规定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但需采用非公开方式招标的,应提交非公开招标申请文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并详细说明理由,提供专家论证意见,与采购管理部门会审后,按规定提交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5.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提交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所购产品不在《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中的,还应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上述各项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专业机构、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方案审批。厅机关政府采购按照下列审批的权限进行项目审批。

(一)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经采购需求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分管采购需求部门的厅领导审批。

(二)无政府采购预算而确需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按照厅财务管理规定中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报批。

(三)采购需求方案应按厅财务管理规定中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核确认。采购需求方案审核通过后,采购需求处室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方案变更。采购需求方案经审核或会议研究通过后,如需变更,须按相关权限和流程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方案审批后,采购需求处室根据采购需求方案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需附以下附件:

1.经采购需求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采购需求部门的厅领导审批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附件1)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项目明细列表》(附件2);

2.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需提供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主管部门及单位版)》(附件3)。

第四章  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组织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一)采购方式。集中采购项目只能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网上超市等方式进行。

(二)网上审批或备案。通过采购系统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评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款项支付等环节必须在采购系统上进行审批或备案(具体流程见附件“福建省政府采购公开信息系统采购流程图”)。

(三)网上审批或备案流程。采购需求部门作为采购系统各个审批流程的发起人和办结人,应对审批流程的流转负责。由项目主办人员发起审批,进行全程跟踪,督促办理,及时办结,并通知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程序

(一)录入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处室完成采购需求方案审批后,由采购需求处室项目经办人员在采购系统上录入采购计划,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并上传相关附件,按流程报审。

(二)选择代理机构。规财处收到采购计划备案信息后,通过采购系统自动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或直接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下达采购计划。

(三)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处室和受托代理机构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其中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按规定在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文件预公告,征集意见建议。

(四)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定稿,在采购系统上按流程审批,提交代理机构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组织开评标。开评标由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的时间地点组织,采购需求处室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规财处派人对开、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六)确认评标结果。采购需求处室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系统上按流程完成评标报告审批,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发送代理机构。

(七)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需求处室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中标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由厅政策法规处对采购合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签订合同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采购系统上签订电子合同;二是线下签订纸质合同后上传采购系统备案。

(八)组织履约验收。采购需求处室负责牵头组织履约验收,规财处及科技信息处(涉及科技与信息化项目的)共同参与。其中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可在采购系统上进行验收或线下验收后上传验收资料备案。

(九)款项支付

生成电子支付文档。采购需求处室应在采购系统上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申请支付合同款项,在采购系统上完成付款审批流程后生成电子支付文档,再向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支付手续。

办理经费报销。采购需求处室需提供领导签批件原件、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足额发票、验收单、支付申请表和电子支付文档等附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还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属于固定资产的,采购需求处室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或调拨单,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未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报销。

完成款项支付。财务部门完成支付后,采购需求处室在采购系统中导入电子回单信息,完成该次支付。

档案整理。采购需求处室应在项目通过终验后30日内,将采购全过程文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网上超市采购。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及采购金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734号)文件要求的,实施网上超市采购。由采购需求处室发起在采购系统中完成计划、合同、付款等审批流程和在网上超市中完成下单、生成合同、验收等流程。

第五章  分散采购及自行组织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分散采购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自行组织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和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可由采购需求处室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由采购需求处室组织实施的项目,监督人员由采购需求处室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直接购买等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自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应参照本规定第四章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在采购系统上委托代理机构采用法定方式组织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可在采购系统上备案采购计划后,在线下采用直接购买、询比价便捷采购方式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自行采购项目,已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参照前款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实行线下采购,可通过抽签方式委托代理机构采用法定方式采购或自行采用便捷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取直接购买方式。

(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可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由采购需求部门市场调查后择优直接购买。

第二十九条  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采取询比价方式采购的,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采购需求处室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询比价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数量、技术参数、最高限价、询比价方式、询比价时间、地点等。

(二)采购需求处室向3家以上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出比价通知(附件5-1)。

(三)供应商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价文件,包含报价单(附件5-2)、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采购需求处室主要负责人组织3名以上(含经办人、负责人、监督人)工作人员进行开评标。

现场填写《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询比价采购记录表》(见附件5-3),参与开评标人员签字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大型购物网站的自营店或官方旗舰店可作为询比价供应商,打印网页截图并经开评标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报价附件。

第三十条  自行组织采购时不得选择违法失信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规财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按合同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填写《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附件4)。

第三十三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在项目通过终验后30日内,将采购全过程文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按以下规定组织采购:

(一)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在采购系统备案后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科学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规财处会签后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特殊情况下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规财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自行采购同类品目(指同一品目编码)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而确需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应由采购需求处室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规财处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择1015家代理机构,选择代理机构的方案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建立并录入代理机构自主委托库。

凡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均通过采购系统从我厅的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八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流程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均应由分管采购需求部门的厅领导签批。

第七章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严禁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本规定采购程序;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吃请和礼品礼金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中采购金额起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数据,根据省财政厅颁布的相关文件自动调整,由规财处及时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福建省应急厅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

2.福建省应急厅政府采购项目明细列表

3.福建省应急厅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

4.福建省应急厅政府采购验收单

5.福建省应急厅询比价通知、报价单、采购记录表

6.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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