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3000-2022-00115
  • 文号:闽应急厅办〔2022〕5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2-09-06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22-09-13 09:41

闽应急厅办〔202253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厅〔20213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2318号)等有关规定,我省从202295日起继续向报考人员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并向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上缴考务费。现就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为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的执收机构。

二、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务费:56/人科(考试费50/人科,考务费6/人科)。

(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考务费:103/人科(考试费100/人科,考务费3/人科)。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和延期复审考试考务费:56/人科(考试费50/人科,考务费6/人科)。

(四)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三、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考试人数统计及收费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台账,确保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收取的考务费以集中汇缴的方式全额缴入省厅账户(账号:13003101040******,开户行:农行福州市鼓屏支行,户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每年315日前,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省厅书面报送上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及收费情况。

五、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考试成本管理,考试成本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组织报名、考试点建设、维护或考试场地租赁、考试设备配备或租赁、实操考试耗材、聘请实操考评员、录制保存视频监控档案等费用支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志明(基础处)、0591-87557081

罗革英(规财处)、0591-87557069;王晓群(考试中心)、0591-87818309

附件: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2318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

    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厅〔202132号)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9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闽发改价格函〔2022318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你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重新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应急函〔202219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

(一)考试费收费标准:理论考试50/人科,实际操作考试100/人科。

(二)考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理论考试6/人科,实际操作考试3/人科。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和延期复审考试,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即考试费50/人科,考务费6/人科。

(四)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二、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函自20229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2830

 

 

 

 

 

 

 

 

附件2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

有关事项的复函

财税函〔2020236

 

应急管理部:

你部《关于申请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考试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应急管理部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3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缴库时暂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国库的应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1850)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201119

 

 

 

 

 

 

附件3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应急厅〔202132

 

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由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向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用于国家层面的考试基础能力建设、考务管理等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地方考试成本支出。

二、应急管理部委托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作为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承担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从202171日起收取考务费,具体标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人科,实际操作考试3/人科(工种)。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三、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尽快协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考试成本等因素,认真核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确定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并报告应急管理部。

四、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考务费全额缴至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缴款码由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出具。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要向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书面报送上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及收费情况。

五、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六、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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