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3000-2012-00076
  • 文号:闽安委〔2012〕6号
  • 发布机构:省安监局
  • 生成日期:2012-04-06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12-05-04 15:22

闽安委〔201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有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〇 一二年四月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福建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打好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项目和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管理,不断细化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争取用2年时间,在全省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系统,使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从根本上取得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三、工作分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安办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所辖院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煤矿、5万千瓦以上在建水电企业、民爆(生产和销售)、军工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协助省安监局负责工业和内贸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自来水厂、风景名胜区等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道路运输、内河水上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码头、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等行业和所辖水路客、货运输企业(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养护施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农机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林业企业和林产品加工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5万千瓦以下的在建水电企业、河道采砂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渔业生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文化厅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单位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所辖医疗机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工业和内贸等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星级饭店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储存、加工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信息化局负责信息产业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所属经营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电信运营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铁路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在建铁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福建电监办负责电网企业、火电企业、大中型水电企业承装(修、试)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其他电力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科技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所属科研院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公安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协助安监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外经贸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外资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国资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所出资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交警总队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消防总队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福建海事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水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省气象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防雷防静电设施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其他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四、主要内容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事业单位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隐患为核心,以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

  (一)细化、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为基础,不断细化、完善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各类企事业单位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包括企事业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该系统,企事业单位对隐患自查、整改、上报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各相关单位对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销号、统计、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2009〕14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等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实行“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监管监察方式根据企事业单位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实际状况,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分级;明确省、市、县、乡四级的监管范围,对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的企事业单位从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

  (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级政府安办要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有关单位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日常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的过程管理指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承办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安全责任,完善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等过程管理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通报、严肃处理;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制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三)创建典型示范,发挥榜样作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培植和树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典型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先进事例,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和加强宣传报道等形式,广泛推广,全面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注重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化工程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协同推进;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有关的制度,推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设;要大胆尝试,勇于创新,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化。

  (五)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和鼓励员工结合本职工作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各级政府安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抓紧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于2012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安办。同时,请各地和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地区、本行业前一季度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和统计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办。

  联系人:郑航晓,电话:0591-87557092,传真:0591-87511194,电子邮箱:fjsajj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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