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1200-2021-00118
  • 文号:闽安委〔2021〕2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 生成日期:2021-10-09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21-10-20 08:01

闽安委〔20212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省安办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109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与问题,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省直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可以邀请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原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

(二)同类企业、其他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落实情况;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省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内,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其他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过程相关佐证材料(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材料),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落实情况报告。

第七条 现场评估工作方式:

(一)初步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审查;

(二)资料核查。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佐证材料进行核实;

(三)座谈核查。视情召开事故评估工作座谈会,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四)实地核查。赴事故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事故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抽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由所属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按时负责现场复查,并将结果书面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追责问责建议落实情况(标注相关处理文件文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标注相关佐证文件文号)、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评估人员签名表、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

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省应急厅门户网站)或以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经7个工作日公示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组自成立后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不含公示期);特殊情况下,经省政府批准,提交评估报告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依据省政府意见,向有关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移交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政府和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和省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的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接,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其他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应做好衔接、配合和保障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并于事故结案后8个月内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审查、汇总后,应于事故结案后10个月内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煤矿、特种设备、铁路等重大事故调查的,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评估报告要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细化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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