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应急〔2026〕36号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保障航空救援任务安全、高效开展,提升航空应急处置能力,现将《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大中型无人机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大中型无人机
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航空应急项目所建设的航空应急救援大中型无人机(以下简称“大中型无人机”)管理使用,保障航空救援任务安全、高效运行,提升航空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救援航空器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急〔2025〕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中型无人机是增发国债福建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航空应急项目所建设的大型固定翼无人机(以下简称“大型无人机”)和中型复合翼无人机(以下简称“中型无人机”)。
第三条 大中型无人机管理使用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大中型无人机管理使用应优先响应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度,严格遵守公安、民航以及空军等管理单位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应急厅负责统筹指导大中型无人机管理使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统一组织全省资源调配。
第六条 省应急厅直接管理使用大型无人机。训练演练、应急调度等飞行活动及日常运行管理由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航空中心”)具体实施。
飞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训练演练、应急通信保障、灾情侦察、重点区域巡护、跨省级应急支援、灾害监测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物资投送等任务。
第七条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无人机管理使用,协调解决飞行、地面和后勤保障相关事宜。根据工作需要,遵从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指挥调度。
飞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训练演练、应急通信保障、灾情侦察、重点区域巡护、跨市级应急支援、灾害监测评估、三维建模、人员搜救等任务。
第三章 无人机管理
第一节 适航管理
第八条 大中型无人机按照民用航空器标准进行适航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第九条 大中型无人机根据航空救援任务需要,加改装相关任务装(设)备,按照民航关于航空器加改装有关规定实施。
具备条件时,无人机原则上应当开启监视设备,与空管单位建立通信联系。
第二节 专业人员管理
第十条 大中型无人机机组人员(以下简称“机组人员”)指执行大中型无人机飞行任务的驾驶(操控)、载荷、站务、链路、机务、随机保障等人员。
第十一条 机组人员中的驾驶(操控)、机务人员应按照民航部门资质管理要求,取得相应执照和等级;载荷、站务、链路、机务等人员应接受厂方培训,并通过考核。机组人员执行特殊飞行任务(如夜航、山区飞行、载荷任务等)必须接受该科目专项训练,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 机组人员服从管理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及飞行任务安排,并接受飞行安全检查、技术抽查。违反飞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或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飞行活动管理
第一节 大型无人机调动实施
第十三条 省应急厅负责大型无人机省内统一调动与应急救援任务的组织实施。根据应急管理部调度指令,组织实施国家层面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四条 省应急厅调动大型无人机执行任务时,向运维单位出具书面任务通知,应明确时间安排、任务内容和保障要求等。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大型固定翼无人机的省内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程序:
(一)应急管理部直接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任务,由航空中心统一办理,报请业务相关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厅领导直接下达大型无人机省内调动任务,由航空中心组织实施。
(三)申请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由用机单位填写《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大型固定翼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至航空中心(值班电话:18965908796,办公电话及传真:0591-87813767)。航空中心收到申请,报请业务相关分管厅领导审批,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用机单位反馈调机安排,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如遇紧急情况,用机单位可先以电话方式提出用机需求,同步办理书面申请。
(四)申请开展实战演练的,由用机单位填写《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大型固定翼无人机使用申请表》,提前7天向航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航空中心收到申请,报请业务相关分管厅领导审批,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巡护飞行、例行训练由航空中心根据飞行管制要求、天气条件、飞机性能等因素综合研判,制定飞行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飞行任务安全、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节 中型无人机调动实施
第十六条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无人机的调动与应急救援任务的组织实施。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应急管理部或省应急厅的指令后,应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及时组织中型无人机参与应急救援任务,不得擅自变更任务计划或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调动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无人机执行任务时,向运维单位出具书面任务通知,应明确时间安排、任务内容和保障要求等;省应急厅调动中型无人机执行任务时,同时向无人机部署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运维单位出具书面任务通知,作为组织调动、落实保障和备案依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中型无人机的跨设区市调动程序:
(一)厅领导直接下达中型无人机跨设区市调动任务,由航空中心组织实施。
(二)申请调动其他设区市中型无人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由用机单位填写《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型复合翼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件2),并报送至航空中心。航空中心收到申请,报请业务相关分管厅领导审批,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用机单位反馈调机安排,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如遇紧急情况,用机单位可先以电话方式提出用机需求,同步办理书面申请。
(三)申请调动其他设区市中型无人机开展实战演练的,由用机单位填写《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型复合翼无人机使用申请表》,提前7天向航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航空中心收到申请,报请业务相关分管厅领导审批,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节 组织指挥
第十九条 大型无人机参与救援任务或演练时,省应急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航空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统筹调度指挥现场各方航空力量。
中型无人机参与辖区内救援任务或演练时,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航空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中型无人机的现场组织与指挥。跨设区市调动中型无人机的,由省应急厅统一组织指挥,涉及设区市临时航空救援现场指挥机构按要求配合执行。
第二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灾害事故现场或演练现场,大中型无人机与有人直升机在同一空域作业时,现场指挥机构应加强飞行组织和管理,向负责该区域的空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业人员统一指挥飞行作业。
第四节 训练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应急厅根据救援任务需要和应用场景,指导用机单位研究制定大型无人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开展灾情侦察、应急通信保障等飞行科目。
中型无人机训练演练计划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本辖区任务需求自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省应急厅可予以指导。
第二十二条 飞行训练演练应严格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飞行总结分析四个阶段组织实施,确保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大型无人机应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与训练演练计划,确保持续处于良好的任务准备状态。每周开展一次地面维护保养;每两个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飞行训练演练。
每次飞行活动结束后,管理使用单位应要求机组人员形成规范书面记录,统一报送至航空中心,作为运行评估与考核依据。报送材料包括:《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大型固定翼无人机使用申请表》《福建省大型固定翼无人机滑行任务单》(附件3)《福建省大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任务单》(附件4)《福建省大中型机飞行活动总结分析报告》(附件5)。
第二十四条 中型无人机应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与训练演练计划,确保持续处于良好的任务准备状态。每周开展一次地面维护保养;每个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飞行训练演练。
每次飞行活动结束后,管理使用单位应要求机组人员形成规范书面记录,统一报送至中型无人机部署地应急管理部门,抄送至航空中心,作为运行评估与考核依据。报送材料包括:《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型复合翼无人机使用申请表》《福建省中型复合翼无人机飞行任务单》(附件6)《福建省大中型机飞行活动总结分析报告》。
第五节 空管保障
第二十五条 飞行活动所需空域,由用机单位负责提出。涉及大型无人机的空域申请,由省应急厅协助运维单位办理;涉及中型无人机的空域申请,由其所属(管理使用)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协助运维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无人机飞行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军民航相关部门申报,并确保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飞行过程中应保持通信畅通,加强与军、民航航管部门和作业机场的协调,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飞行管制、空域调派等工作,确保飞行作业安全和空域秩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运维与飞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无人机运行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飞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飞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风险防控和日常安全管理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航空器适航、人员资质合格、运行组织规范。
第二十八条 省应急厅统筹指导航空应急救援飞行安全工作,加强大型无人机安全管理,监督指导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中型无人机安全管理,监督用机单位做好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严格飞行安全管理,切实做到“三不放飞”,即低于天气标准不放飞、飞机状态不佳不放飞、驾驶(操控)员身体不适不放飞,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十条 用机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飞行安全保障工作,监督机组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飞行作业,严禁违章飞行、冒险飞行和无计划飞行。
第三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明确飞行安全责任人和现场责任人各1名。飞行安全责任人对航空器适航状态、飞行安全完全负责。现场责任人负责组织机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机务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日常维护与检查,及时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航空器在执行任务前处于良好适航状态。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无人机严禁擅自开展飞行活动。确因任务需要实施飞行的,应按程序报经管理使用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无人机发生飞行异常情况的,运维单位或用机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第一时间报告管理使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分析和整改工作。
第二节 数据与保密安全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无人机在飞行活动中形成的飞行数据、影像资料、任务记录等信息,由运维单位统一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分级、存储备份和安全防护。
第三十五条 涉及重要区域、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的数据资料,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丢失、篡改或被非法利用。
第三十六条 大中型无人机数据资料的调取、使用、共享和对外发布,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管理使用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复制、传播或用于与任务无关的用途。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无人机参与涉密任务、在涉密区域飞行或者采集涉密信息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落实保密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机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获取的涉密信息、影像资料和技术数据。
第三十九条 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大中型无人机飞行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事故,保障飞行安全。违反有关规定,依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航空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管理使用单位指负责管理使用辖有大型无人机的省应急厅和中型无人机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运维单位指受管理使用单位委托,承担大中型无人机运行维护、技术保障、适航管理和安全监督等任务的专业机构。用机单位指申请使用大中型无人机执行飞行活动的相关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大型固定翼无人机使用申请表
2.福建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型复合翼无人机使用申请表
3.福建省大型固定翼无人机滑行任务单
4.福建省大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任务单
5.福建省大中型无人机飞行活动总结分析报告
6.福建省中型复合翼无人机飞行任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