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1100-2019-00039
  • 文号:闽应急〔2019〕3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 生成日期:2019-04-09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19-04-26 09:14

闽应急〔201933

 

各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印发的《福建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736号),现就开展2019年“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奖补标准

2017年摸排确认的36家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可申报下列项目:

1.尾矿库清空销库或清库(仅保留初期坝)项目,按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以及以上300万元/座、60100万立方米200万元/座、3060万立方米150万元/座、30万立方米以下100万元/座的标准进行奖补。

2.2016年底前,已先行先试建成使用脱水设施且脱水尾砂全部综合利用(含采空区充填,不含干式堆排)项目,每座奖补40万元201711日起至申报日期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脱水设施且脱水后尾砂全部综合利用(含采空区充填,不含干式排放)项目,每座奖补100万元。

3.“头顶库”企业于2016年底前已先行先试建成尾砂充填站且正常运行的矿山企业,每家奖补100万元;201711日起至申报日期前建成尾砂充填站且正常运行的矿山企业,每家奖补300万元。

企业建成多座尾砂充填站或多座脱水设施的,每家限申报1座脱水设施和1座尾砂充填站,已经获得过相关政策性奖补的企业不再列入奖补对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其中正常生产的矿山或“头顶库”企业还应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独立选矿企业例外),停产闭库的企业已按规定办理停产或闭库手续,且未被发现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2.申报企业应承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3.“头顶库”清库销库及尾砂充填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相关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审查, 项目建设完成由企业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程序和结果应符合要求。

4.申报销库或清库项目的“头顶库”企业应书面同意注销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6.企业目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对象。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申报。

(二)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要求的,会同财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予以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事项。

(三)审查复核完成后,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进行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于615日前将相关项目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随文附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及汇总表(附件3),同时提供汇总表电子版。

四、其它要求及说明

(一)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闽安委〔20176号)的要求,扎实推进“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统筹治理经费,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按要求条件进行审查复核,并做好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一旦发现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并追回相关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类似项目申报,并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地上报的奖补资金项目进行初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初步计划,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于今年8月底前联合下达。

(四)“头顶库”企业应保留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相关台帐资料,包括劳务合同、购销合同、投入资金凭证等以备核实。

联系人:杨飞,联系电话:0591-87557265 

 

附件:1.“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申报表

      2.“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验收报告提纲

3.“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汇总表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4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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