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应急建议〔2022〕10号
答复类型:A
苏清泉代表:
您《关于创建尾矿库回采销库示范县的建议》(第1118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特别是在尾矿库治理和尾砂综合利用方面的探索、努力。现将《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尾矿库综合整治和回采销库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推进尾矿库综合整治。2017年,省政府安委会下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7〕6号),出台“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政策,支持推广尾矿充填和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加强与建材企业合作,有效利用尾砂资源,消化尾矿库存,直至清库销库。全省原36座“头顶库”,有20座采取闭库、下游搬迁、升级改造等方式治理;有16座计划实施回采销库治理,实际完成回采销库治理4座,后有8座改为闭库治理,4座继续实施回采。2020年,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福建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闽应急〔2020〕46号),继续实施尾矿库隐患治理奖补政策。2020年以来,全省共完成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以及长期停用,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88座尾矿库的治理销号。2021年、2022年省级财政对完成治理销号并符合奖补条件的31座尾矿库下达1820万元奖补资金,全省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支持永春县加快推进尾矿库治理销号
从2016年起,我厅积极支持永春县开展尾砂综合利用。2017年,永春县2家尾矿库企业建成使用脱水设施项目获得省级财政奖补,共计200万元。但尾砂作为水泥添加物料,配比含量较小,要彻底回采尾矿库内的尾砂,需要较长时间。截至目前,永春县3座回采利用的尾矿库尚未完全完成回采。根据应急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
2022年4月26日,省应急厅分管领导带队深入永春县与您及县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就《建议》办理进行沟通交流,对永春县下一步尾矿库治理工作形成共识,进一步明确现有6座尾矿库“一库一策”治理方案。对2座在用运行的尾矿库要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对1座长期停用和2座已部分回采的尾矿库要抓紧实施闭库销号;对1座基本完成回采利用的尾矿库要加快销库销号。省应急厅对在今年内完成闭库或销库治理并销号的尾矿库,符合政策要求的将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奖补。
三、进一步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我省将继续推进落实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0〕46号),严格总量控制,强化责任落实,推进治理销号。严格尾矿库源头准入,严禁审批“头顶库”;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整治,推进长期停用尾矿库闭库治理;督促落实政府领导包保责任;推进在用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确保与政府监管平台及时联网。当前,汛期已经来临,我们将围绕“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的要求,加强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汛安全措施,强化防汛应急准备,坚决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事件。
再次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
领导署名:伍 斌
联 系 人:张清华
联系电话:0591-87668560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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